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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23-01-06 作者:南充电影学院官方 文章来源: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 浏览量:3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全日制专科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到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现场采集新生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生病、参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需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办理手续及流程。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4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入学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学工组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始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不准他人代为注册,须在注册前以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向所在系学工组请假,经所在系学工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缓期的日数按考勤规定手续办理。未经批准,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期

第九条  专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累计不超过两年(含休学),因创业延长修业期累积不超过四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期内,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为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教务处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仍执行原专业和原年级教学计划,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学生在专科教学培养计划的指导下,每学期按照学院规定程序取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学生在每个学期选读课程一般不应少于15个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门课程修读,应按规定办理退课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的修读及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一般应含平时、期中、实践、期末等各阶段(环节)成绩,并按比例评定。具体比例由各开课系确定,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第一讲课堂上对学生公布。原则上全院重要公共基础课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凡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训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若考查课程确需在期末统一安排考试,其任课教师必须提前两周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学院考试有关规定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完毕后,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成绩并提交成绩分析报告。成绩登录完毕后三天内将试卷及平时考核记录交各系教务员。未组织期末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将相应的考查依据(论文、报告等)交系教务员,上述成绩评定材料由教务员交教务处负责封存。课程成绩判定材料封存期为4年,封存期结束后,相关材料交由各系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评分应尽量采用百分制。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以教务处网上发布的“考核成绩登记表”为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条  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单位为教务处考试科,学生提交期末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补考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课程成绩复议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后下发开课系,由开课系的系主任牵头,由教务员、课程负责人和专科教学督导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将成绩复议结果在一周内上交教务处。课程成绩复议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向申请学生及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若确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参加考试且具有参加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向学生本人所在系提出退课申请或申请缓考,学生所在系核实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事后补办无效(不可克服的特殊原因除外)。
第二十二条  重修课程:
(一)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高分登记。
(二)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高分登记。

第五章 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主干课程平均成绩≥85)的学生申请自学,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
第二十四条  对成绩特别优秀(主干课程平均成绩≥90)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以及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系与开课系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免修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评定登记成绩。
第二十五条  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一)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可免于跟班上体育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等。
(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本人申请休学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长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者,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的学生不能提前毕业。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完成规定学业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到校办理复学或其他相关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有特殊情况者需提供家长本人书面同意材料,经所在系学工组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院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者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学工组申请复学,经所在系学工组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复学时,原则上应编入相应低年级同专业的班级进行学生管理。

第七章 编班与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学分制下的学生管理,每学年结束后的暑假对学生获得的学分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对学生进行编班;
(一)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并且已经取得上一年级的绝大部分学分的同学,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编入上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进行学生管理。具体要求遵照《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专科生提前毕业管理规定》处理。
(二)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相应班级累计变更次数不超过两次。
(三)“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一个学年内课程考试(含补考)未通过的总学分数大于15个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警告两次,给予留级处理。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学分大于或等于30个学分(该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后不计入),可以给予留级处理。学生一经确定留级,即不再参加当学年度第二学期的补(缓)考。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休学超过最长期限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因病或意外去世,由其亲属办理注销学籍手续。
第三十四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由系学工组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院,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下发退学决定书。学生所在系学工组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所需路费由学生自理。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管理请参照《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无高考成绩作为标准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交由转入学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手写转学申请书(学生处审核、加盖教务处章);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系学工组或者系章);
(四)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处章);
(六)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转入学校招生部门章);
(七)相关证明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 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3. 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院系章)。
4. 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5. 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6. 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第十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等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一条  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达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门课程作业或实验等有四分之一未完成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三条  无故缺做的实验,原则上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四条  课程设计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有效学分,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到所在系领取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毕业资格审核合格之日。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85%,可获得结业证书。申请结业的学生,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到教务网站上下载结业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系,经学生所在系主任审核,由系教务员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到教务处领取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资格者,可在离校后两年内,向学院申请修读不合格课程或申请参加期末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凡符合《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毕业证书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取得毕业证。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申请肄业的学生,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到教务网站上下载肄业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系,经学生所在系系主任审核,由系教务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肄业证书。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试。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申  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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