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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首页 政策法规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弘扬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二)工作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推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对接;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办学格局更加优化,办学条件大幅改善,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到2035年,职业教育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技能型社会基本建成。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大幅提升,职业教育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度匹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显著增强。二、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四)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及时总结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制度模式。(五)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大力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优化布局结构,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采取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办学等措施,建设一批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试办社区学院。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实施好“双高计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高标准建设职业本科学校和专业,保持职业教育办学方向不变、培养模式不变、特色发展不变。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实施长学制培养。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指导应用型本科学校、职业本科学校吸引更多中高职毕业生报考。(六)促进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培养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探索发展以专项技能培养为主的特色综合高中。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课程互选、学分互认。鼓励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制定国家资历框架,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三、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七)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学前、护理、康养、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钢铁冶金、化工医药、建筑工程、轻纺制造等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东西部协作。启动实施技能型社会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地方试点。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强化校地合作、育训结合,加快培养乡村振兴人才,鼓励更多农民、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支持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八)健全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健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流转、权益分配、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九)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建设一批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的标杆行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培育市场导向、供需匹配、服务精准、运作规范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分级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行业人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报告。四、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十)丰富职业学校办学形态。职业学校要积极与优质企业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学校办学空间。(十一)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内容。职业学校要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十二)优化校企合作政策环境。各地要把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十三)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素养。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强化专业教学和实践要求。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完善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按照职业学校生师比例和结构要求配齐专业教师。加强职业技术师范学校建设。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规定,支持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从教,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十四)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质量和实效,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举办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师教学能力比赛。普遍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十五)改进教学内容与教材。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完善认证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更新教学标准,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及时纳入教学内容。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先进标准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分层规划,完善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更新、评价监管机制。引导地方、行业和学校按规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十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教师、课程、教材、教学、实习实训、信息化、安全等国家职业教育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更高要求的地方标准,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标准。推进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督导,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和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健全国家、省、学校质量年报制度,定期组织质量年报的审查抽查,提高编制水平,加大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批复学校设置、核定招生计划、安排重大项目的重要参考。六、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品牌(十七)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与国际高水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人员交流。在“留学中国”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十八)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平台。全方位践行世界技能组织2025战略,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鼓励开放大学建设海外学习中心,推进职业教育涉外行业组织建设,实施职业学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计划。积极承办国际职业教育大会,办好办实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形成一批教育交流、技能交流和人文交流的品牌。(十九)推动职业教育走出去。探索“中文+职业技能”的国际化发展模式。服务国际产能合作,推动职业学校跟随中国企业走出去。完善“鲁班工坊”建设标准,拓展办学内涵。提高职业教育在出国留学基金等项目中的占比。积极打造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学校,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各地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对外合作规划,作为友好城市(省州)建设的重要内容。七、组织实施(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责。国家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各省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选优配强职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教育干部队伍。落实职业学校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强职业学校党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新时代职业学校党组织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二十一)强化制度保障。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地方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优化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严禁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正面宣传,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打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职业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探索从优秀产业工人和农业农村人才中培养选拔干部机制,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03-06

    2023

  • 四川省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激励政策

    一、入役保障方面 01 优先征集        大学毕业生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分配去向。鼓励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参军入伍,按照大学毕业生落实优先政策和相关待遇。 02 按期毕业        上半年应征入伍的毕业年级大学生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县级兵役机关提供服役证明材料,所在高校应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应征入伍毕业年级大学生凭《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参加毕业评审,所在高校应开辟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绿色通道,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授予相应学位。 03 学费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含义务兵和直接招收士官)的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或在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入伍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04 发放奖励金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专科按每人不少于4000元的标准、本科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硕士研究生参军,按每人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各地在此基础上均有较大幅度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05 发放家庭优待金        2021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年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动态调整。目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今年全省平均优待金约1.6万元)。各地可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增发比例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06 发放津贴        入伍后衣食住行医等由国家供给,两年服义务兵役期间共发津贴费25200元,担任班长的每年增加3360元,担任副班长的每年增加2400元。 07 依法优先        应征入伍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依法享受军人、军属待遇,具体政策见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二、服役发展方面 08 报考军校        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军队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年龄不超过23周岁,少数民族年龄再放宽1岁。 09 直接提干        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且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干。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偏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放宽1岁。 10 选改士官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士官,首次选取为士官,在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时,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与直招士官待遇等同)。 三、退役安置方面 11 发放退役金        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部队发给转移支付养老保险补助及职业年金约5.6万元,退役金9000元,退伍费、回家差旅费、医疗保险费、1个月的津贴及生活费等约5000元;获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2 免试专升本        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13 考研加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4 专项招录(聘)        1.公务员定向招录。在军队服役五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下同),退役后可报考全省基层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职位。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参军入伍经历可作为选调生报考条件之一,且年龄相应放宽2岁。        2.专武干部招录(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定向招录(聘)。定向招录(聘)比例不低于乡镇(街道)武装部考试录(聘)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50%。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统筹调配,力争每个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人民武装委员会至少有1人为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退役大学生士兵。        3.事业单位招聘。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专项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可以与“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人员共享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岗位。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按规定享受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旅(团)级及以上单位评为优秀义务兵、优秀士官或荣立三等功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另加4分,累积不超过6分。        4.国有企业招聘。省、市(州)、县(市、区)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原则上安排10%的工作岗位,从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择优录取,招聘信息同步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        5.文职人员招考。省军区每年公开招考文职人员时,安排25%以上的专业技能岗位,专项招考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对服役5年及以上且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获得嘉奖及以上奖励的,按规定落实笔试总成绩加分政策。        6.充实基层力量。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并具备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军士,根据需要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到基层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鼓励引导退役大学生士兵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将表现优秀的选拔进村(社区)“两委”班子。 15 扶持就业        加大退役大学生士兵自主创业支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托专业培训机构等进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经营场地、金融税收、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16 复工复职        高校毕业生入伍前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 17 军地接续培养        鼓励新入职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探索新入职适龄大学毕业生先入伍服役再上(返)岗任职的军地接续培养办法,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和跟踪培养制度,将服役时间计入工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03-06

    2023

  • 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教育 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招考委、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 号)、《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 43号)、《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  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  学厅函〔2021〕3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教育单独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高职单招是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的重要形式,是普通  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科学选拔人才、教育公 平和考生切身利益,考生和家长高度关注。各地、各招生院校要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监督管理, 确保公平公正。各招生院校要强化职业教育特色,坚持科学选人, 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评价方式,提高人才选拔  质量;强化招生院校主体责任,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做实做细报  名、命题、考试、阅卷、录取、公示等工作,确保高职单招工作安全、有序实施。二、 招生章程各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办学定 位和培养目标,科学严谨认真制定本校2023年高职单招招生章 程,在招生章程中应明确学校全称、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 报考条件、报名办法、考试方式及内容、考试科目及分值、录取  规则、成绩公布方式、计划调整原则、收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 的学校名称及证件种类、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内容要合法、准确、规范、清晰。招生章程须于2023年1月30日12: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 招生院校及招生计划各院校须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学校高职 教育单独招生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高职单招计划申报。经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2023年高职单招工作。高职单招计划属普通高职(专科)计划,纳入学校2023年 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各院校高职单招计划原则上不低于学 校2022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人数的55%,招收中等职业 学校毕业生的计划原则上应达到本校单独招生计划人数的50%以上。各院校要严格按照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规模,结合自身办学实 际,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专业及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公布后原则上不再更改。四、 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23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且符合所报考院校招生条件的考生。五、 报名办法2023年高职单招报名实行网上统一填报的方式,分网上报名和学校确认两个阶段。(一)网上报名(填报学校志愿)考生应于2023年3月1日9:00至7日12:00,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s://www.sceea.cn),按要求准确填写有关信 息,填报高职单招学校志愿。学校志愿设置为1个,考生须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填报并及时保存。省教育考试院将在规定的报 名时间内,实时公布学校志愿填报情况,考生可根据分学校的志 愿填报统计信息,结合本人实际,修改或调整学校志愿。逾期不再补报和更改。 考生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账号、密码,并对所填报志愿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学校确认(填报专业志愿)考生应于2023年3月10日9:00至13日12:00,登录所报 学校官网,确定所报考学校的专业志愿,按学校规定的办法进行 报名确认并缴纳报名考试费。各招生院校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报名确认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未按以上规定进行报名和确认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高职单 招。学校确认阶段工作结束后,各招生院校应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考生志愿库。六、 考试各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要求,加强对高职单招考试 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成立以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教务、招生、纪检监察、医务、安全保卫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的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加 强统筹管理,落实责任,建立过程严密、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考试安全顺利。 各院校应遵循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组织考试,认 真制定高职单招工作方案(含组考方案),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 案。要切实做好高职单招命题、考试、评卷等环节工作,尤其要 加强考生免试资格审核、试卷保密、考风考纪、考务管理等重点 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普通高考考务规定执行。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高职单招考试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由招 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总分为500分,文化素质考试满分为300分,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满分为200分。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每科满分100分, 试题由省统一命制,考试时间全省统一为2023年3月25日9:00— 11:30,评卷工作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文化素质考试结束后,各招生院校赓即自行组织实施职业技 能综合测试,测试的内容和方式参照《四川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职业技能考试大纲》(2021年版)执行。七、录取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原始总分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报考总人数的90%。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招生计划等情况,按照考生文化素质考 试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 同时,依次比较职业技能综合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未 参加文化素质考试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以及文化素质考试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成绩为零的考生,学校不得录取。高职单招拟录取考生名单要在学校官网首页公示5天,公示 期满后将拟录取名单于2023年4月6日12:00前报省教育考试 院办理录取手续。考生被录取后不得换录,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招生考试。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 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 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 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教育厅核实资格、高等职业学 校考核公示,并在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公示后,可由有关高等职业 院校免试录取。所有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应参加高职单招报 名,并在2023年3月25日前向学校提交《四川省2023年普通 高等学校高职教育单独招生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见附件)。高 校是免试资格审核的主体,要严格认真审核考生免试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正式办理免试录取手续前,申请免试的考生应正常参加报考院校的高职单招考试。 凡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且符合条件者,具 备保送至高校深造的资格,即: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毕业生可保送至有关高校相应的高职或本科专业。八、 工作要求(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 要切实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监管责任,组织做好 辖区内高职单招政策宣传解读、过程监管、违纪违规问题处置及 有关协调配合工作。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学校管理,加强师 德师风建设,严厉查处各类学校、教职工和公职人员参与买卖生 源、有偿招生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培训组织、社会中介等 机构和相关人员参与买卖生源、考试作弊、干扰考试招生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落实主体责任。各高校是做好本校高职单招工作的责 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 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承担具体责任。各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按有 关要求组织实施好高职单招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工作。要 坚决杜绝虚假宣传、违规招生。要切实健全招生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促进高职单招各环节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三)强化招生宣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各高校和中学要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高职单招政策解读、 信息咨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积极通过新闻媒体、招生考试 网站等途径发布信息,确保考生和家长对我省高职单招的政策、 办法,特别是考试时间、考试方式、流程等安排应知尽知。要切 实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和鼓励符合报考条件学生积极报考。要坚 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及时耐心解答考生的咨询。要认真做好信访咨询,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四)做好科学防疫。各地各校要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做好疫 情防控工作,科学组织好高职单招考试工作。各招生院校要切实 做好考试评卷场所安排、卫生消毒等工作,积极协调并争取当地 教育、公安、卫生疾控、招生考试等部门的协助和支持,按照全 省和各地疫情防控具体要求组织好各环节工作,确保高职单招工作顺利开展。(五)严肃招生纪律。加强省级统筹和监管,规范高校招生 行为,高职单招考试期间及考试前后,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将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巡视督查,对招生院校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政策 规定、虚假宣传、违规招生、违规录取等违规行为以及与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及个人内外勾结、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督查。对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 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削减招生计划、取消高职单招资 格。对于违纪违规工作人员、有关负责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追究问责;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教育单独招生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 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教育单独招生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   姓 名   考生号 2 3 5 1                     性 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   获奖项目名  称   获奖时间   获奖证书发证单位   获奖项目等  级   申请录取的学校及专业   考生签字: 2023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考生据实填写) 毕业学校或单位 确  认意 见     (公章):2023年   月   日 拟录取学校意  见    (公章):2023年   月   日    
    01-06

    2023

  • 关于做好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招考委:为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考(含艺术体育类)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 1号)的相关规定条件审核办理。若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正式文件下发后对报名条件有调整,则对调整所涉及的相关考生重新进行资格审核。教育部2022年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三)报名参加本科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和专科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以下简称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与普通高考相同。对口招生专业类别为t农林牧渔类、土木水利类、财经商贸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加工制造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文化艺术类、旅游类、餐饮类、轻纺食品类、医药卫生类、材料与资源环境类、教育类和汽车类。报名参加一类模式高考的考生还须符合教育厅《关于加强一类模式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号)的规定,具体报名资格审核办法由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招考机构制定。(四)藏区、大小凉山彝区“9+3”应届毕业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办法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藏区、大小凉山彝区“9+3”应届毕业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6〕206号)的要求执行。“9+3”往届毕业生须具有四川省内户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持原就读“9+3”学校毕业证到户籍所在县级招考机构现场确认。二、报名办法(一)我省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生,对口招生考试考生,一类式高考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考生、体育专业单招考生、高水平运动队单生以及拟报考高职单招的考生等)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确需在学籍地报名的,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籍所在中学同意、县(市、区)招考构批准后方可报名。有地域性加分照顾录取政策县(市、区)的考生,须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当地正式户籍(I其户籍在2020年8月31日以前已在当地〉才能享受当地加分照顾录取政策,其中三州十七县两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拟享受地域性加分照顾和拟报考与户籍关联的各类计划的考生均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报名。其中,志远班、宏志班、青航班、富民安康班等考生在就读地县(市、区)报名:没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特殊情况的县(市、区),经所属市(州)招考委批准,可在本市(州)相关实施范围内跨县报名。所有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以《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为准)和拟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均须考生本人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申报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责任由考生自负。申报办法将在省教育考i院官方网站公布。(二)报名分为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现场确认三个阶段。考生网上报名的时间安排在2022年10月14日至20日,网上缴费的时间安排在10月21日至25日。艺术体育类考生现场确认I间为10月26日至11月2日,11月4日前完成考生信息库数据上报工作;其他类别考生现场确认I间为10月26日至11月13日,11月14日前完成考生信息库数据上报工作。具体安排由各地结合地实际实施。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完成文化考试报名后,还需进行专业考试网上报名和缴费,各类专业统考网上报名、缴费的时间安排在2022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具体办法详见《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体育类专业报名考试办法》。各市(州)招考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名工作具体安排并周知考生。(三)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就读地县(市、区)招考机构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申请参加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在2022年10月20日前,向就读中学所在的县级招考机构申请,提供房产证或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暂(居)住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父母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就读年限和取得学籍的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不符合在外省参加高考及录取条件的四川籍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县级招考机构报名考试。对错过我省规定报名时间的回川参考人员,我省将适时组织1次补报名,其中,艺术类不再补报。在统一组织补报名前,各地招考机构应做好补报名考生的登记、提醒等工作。(四)在四川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定居所在的县(市、区)招考机构报名。(五)华侨港澳台考生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的报名办法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规定执行。(六)考生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输入,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评语等其它信息由报名点负责输入。所有考生报名时输入的个人信息必须与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致,户籍信息须与本人户口簿登记信息一致。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报名网站公布的缴费流程和提示缴纳报名考试费,未缴费的考生报名无效。报名考试费标准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执行,即每生130元〈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报考费)。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报名所在地招考机构要求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到县(市、区〉招考机构或县(市、区)招考机构指定地点对报名信息进行现场确认,核准本人网上报名信息、缴费信息,同时完成考生居民身份证信息、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采集。(七)现场确认时,考生本人必须认真核对《报名登记表》上照片、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城乡户籍属性、毕业学校、应往届及考试类型、报考科类、专业类别等报名信息,无误后签名确认,并对真实性负责。一经确认,考生报名信息不再更改。因填报信息不准确或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签名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五年制高职拟转录学生的身份信息采集工作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采集时间与普通高考同步,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中高职衔接五年贯通培养及藏区“1+2”转录工作的通知》执行。(八)在县(市、区)招考机构进行现场信息确认时,所有考生须签订《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三、资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和各类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委负责。各地要按照报名条件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民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号)和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8)9号)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教育、公安、统计、民族宗教、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共同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和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免费医学本科定向生、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乡村振兴计划等各类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加强对享受录取照顾考生及特殊类型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分类别认真履行申报程序,严格按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按规定时间和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强化户籍、学籍管理,统筹开展治理“高考移民”专项行动,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报名等事件的发生,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有关材料真实可信,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生的毕业学校、应往届属性,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地址、城乡户籍属性,已经进行户籍改革的地方的统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界定考生城乡户籍属性,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有疑问的族别进行认定。纳入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和乡村振兴专项计划招生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还要负责审核考生当地高中连续学籍年限、是否实际就读及实际就读年限,公安部门还要负责审核考生取得现当地户籍的年限和考生法定监护人户籍是否在当地。对跨县报名考生,有关市(州)要制定资格审核专门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职责,确保资格审核工作质量。对弄虚作假或不符条件者,要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并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四、体检工作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考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省招考委、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2017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招考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所提供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各地体检工作应安排在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进行。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5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考机构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考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呈报市(州)招考机构,由市(州)招考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复查工作原则上在2023年.月30日前结束。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经考生本人申请,市(州)招考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体检结论完整准确,保证体检工作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高考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明确职能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严格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高考报名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高考报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与报名资格审核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各类风险排查,完善监测预警机制,确保高考报名工作有序实施。(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切实做好高考报名阶段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各地招考机构要参照省招考委、教育厅、省卫健委《四川省2020年国家教育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2022年普通高考组考防疫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2)23号)等相关要求,按照“一地一策”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特别是要加强对现场确认、信息采集、体检等人群聚集环节的防疫管控,确保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三)认真细致,规范操作,切实做好高考报名信息采集工作。结合往年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报名点及时加强各环节管理,推进信息采集工作规范统一。报名信息采集过程中,组织考生严格按照报名系统的流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采集有关报名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程序及各项报名手续。(四)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切实做好高考报名指导工作。各地要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大力宣传2023年报名办法及实施程序。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诚信教育,要组织考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多措并举,为考生报名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要认真做好报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生报名指导工作,以扎实的工作作风,热情的服务态度,让考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
    09-29

    20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4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 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 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 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 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 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 业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 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 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 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 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 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 才和技能支撑。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 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 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 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 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 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 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 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 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 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 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 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 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 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 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 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 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 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 产业工人素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 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 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边远地区、 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 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 的发展。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 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 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 育的制度。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 位和待遇, 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 5 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 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 互认。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 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 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 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 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 展。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 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 (含技工学校) 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 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 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 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 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 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 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 培训。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 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 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 级评价体系。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 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 教育津贴。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 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 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 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 引导职业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 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 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 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 专业建设。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 面技术技能人才。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 实施实用技术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 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 工作。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 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 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 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 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 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 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 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 产安全等特定职业 (工种) 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 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 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 业培训机构。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 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 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 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 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 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 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 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 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 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 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 订委托合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 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 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 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 引导企业按照岗 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 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 以工学结合的 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 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 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 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 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 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 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 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 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 三 ) 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 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 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 费来源。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 业学校,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 学校,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 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 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 次的职业教育。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一 ) 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 ) 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 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 ) 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 施、设备; ( 四 ) 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 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 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 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 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 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 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 监督。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 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 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 理。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 ) 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 ) 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 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 三 ) 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  自主设置学习制 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 ) 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 性学习制度;( 五 ) 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 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 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 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 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 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 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 务。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 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 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 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 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 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 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 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 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 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 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 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 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 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 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 总量限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 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 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 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 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 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 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 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 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 引导职业 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 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 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 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 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 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 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 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 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 ( 职称) 评聘制度。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 (含实习指导教师 ) 应当具有一 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 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 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 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 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 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 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 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 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 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 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 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 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 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 握技术技能。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 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 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 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 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 相匹配的岗位, 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 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 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 习实训。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 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 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 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 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 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 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 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 国家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 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 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 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 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 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 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 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 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 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 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 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 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 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 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 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 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 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 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 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 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 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 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 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 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 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 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 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 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 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 业费等优惠。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发展职业教育。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 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 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 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 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 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 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 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 等活动。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 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 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 会氛围。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 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 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 中违反本法规定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 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 要求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 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 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由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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